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闽0425执保18号
申请人:***,男,1962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大田县。
被申请人:福建省大田县宏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大田县。
法定代表人:刘连垣,该公司董事长。
***与刘连垣、福建省大田县宏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大田县宏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8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福建省大田县宏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大田县均溪镇xx路xxx-x、x号中第x至x层房屋;位于大田县均溪镇xxx路x号-x号楼中第x店面;查封福建省大田县宏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车牌号闽G×××××号奥迪车一辆;查封福建省大田县宏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车牌号闽G×××××号北京现代车一辆。***提供其名下的位于大田县均溪镇xx路xx楼店面(证号:1xxxx)及案外人叶炜炜名下位于大田县均溪镇xxx路xx-x、x号中第x至x层房屋(证号:201xxxxx、201xxxxx、201xxxxx、201xxxxx、201xxxxx、201xxxxx)作为财产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福建省大田县宏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大田县均溪镇xx路xxx-x、x号中第x至x层房屋和位于大田县均溪镇xx路x号-x号楼中第x店面;期限为2018年4月9日至2021年4月8日,查封期间不得办理该房产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二、查封福建省大田县宏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车牌号闽G×××××号奥迪车一辆和车牌号闽G×××××号北京现代车一辆。期限为2018年4月9日至2021年4月8日,查封期间不得办理车辆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三、查封***名下的位于大田县均溪镇xx路xx楼店面(证号:1xxxx)。期限为2018年4月9日至2021年4月8日,查封期间不得办理该房产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四、查封案外人叶炜炜名下位于大田县均溪镇xxx路xxx-x、x号中第x至x层房屋(证号:201xxxxx、201xxxxx、201xxxxx、201xxxxx、201xxxxx、201xxxxx)。期限为2018年4月9日至2021年4月8日,查封期间不得办理该房产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苏丹萍
二〇一八年四月九日
法官助理 刘玉小
书 记 员 崔 莺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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