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大田县宏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大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闽0425执50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大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福建省大田县均溪镇××。

法定代表人:廖世星,该联社理事长。

被执行人:林建成,男,1968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大田县。

被执行人:温月华,女,1968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大田县。

被执行人:福建省大田县宏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大田县均溪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林渊标,男,196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大田县。

被执行人:黄秀琪,女,1965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大田县。

被执行人:***,男,1963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大田县。

被执行人:张金叶,女,1964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大田县。

被执行人:涂振坤,男,1973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大田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大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林建成、温月华、福建省大田县宏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林渊标、黄秀琪、***、张金叶、涂振坤、王玉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2019年12月26日大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拟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案件撤销申请。本院认为,大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闽0425民初217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勤模

审判员  林华杉

审判员  杜超勇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陈晓颖

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