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田县龙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大田县太华镇仕坑村民委员会、大田县龙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闽0425执153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大田县龙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大田县石牌镇温泉路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56740111951。
法定代表人:张元彬,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长达,男,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大田县太华镇仕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福建省大田县太华镇仕坑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504257753883467。
法定代表人:唐金湘,主任。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大田县龙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田县太华镇仕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160060元。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大田县太华镇仕坑村民委员会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并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大田县太华镇仕坑村民委员会名下的财产。因申请执行人陈长达与被执行人大田县太华镇仕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也在本院执行,案号为(2020)闽0425执1537号。为节约执行资源,及时执结案件,本院决定将本案(申请执行标的160060元、诉讼费1750.5元、执行费2301元,合计164111.5元,均未执行到位)并入(2020)闽0425执1537号案件中一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闽0425执153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勤模
审判员  陈成祯
审判员  杜超勇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范燕君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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