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闽0425执60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大田县龙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大田县石牌镇温泉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56740111951。
法定代表人:张元彬,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陈秀霞,女,1982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大田县石牌镇温泉路**,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大田县桃源镇前厝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福建省大田县桃源镇前厝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50425ME1013306M.
法定代表人:郑烈垒,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被执行人:大田县桃源镇前厝村经济合作社,住所地,住所地福建省大田县桃源镇前厝村**会信用代码N2350425MF1954898M。
法定代表人:郑烈垒,该社社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大田县龙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大田县桃源镇前厝村民委员会、大田县桃源镇前厝村经济合作社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大田县龙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案件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大田县龙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闽0425民初2328号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成祯
审判员 杜超勇
审判员 范美平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光献
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