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三明磐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福建省三明磐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闽0424民初891号
原告:**,男,1993年9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西省赣州市石城县。
被告:福建省三明磐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00674034637B。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福建省三明磐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营科工作人员,住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
被告:***,男,1983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福建省三明市宁化县。
被告:XX珠,女,1985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福建省三明市宁化县。
被告:***,男,1984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福建省三明市宁化县。
被告:***,女,1985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福建省三明市宁化县。
原告**与被告福建省三明磐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XX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审理期间,原告**以本案已由当事人履行和解协议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9,055元,减半收取计9,527.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高辉耀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附注: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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