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屹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三明林业学校、福建屹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闽0403执1421号
申请执行人:福建屹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沙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福建三明林业学校,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
法定代表人:***,校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福建屹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三明林业学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8月17日主动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的申请。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相关规定,本案可以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闽0403执142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包华斌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