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屹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屹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春舞枝花卉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闽04执4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福建屹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沙县总工会新办公大楼四楼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7674002694N。

法定代表人:刘凌燕,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何海光,男,1970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该公司职员。

被执行人:春舞枝花卉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清流县龙津镇屏山路66号,统一社会代码:91350423589590065L。

法定代表人:高万峰,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福建屹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春舞枝花卉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福建屹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被执行人春舞枝花卉有限公司名下的土地及地上建筑物被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首先查封,本院无权处置为由,向本院申请暂时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闽04民初26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永辉

审判员  林跃景

审判员  兰峻锋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林玉芬

附:所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