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屹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屹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春舞枝花卉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闽04执恢76号
福建屹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春舞枝花卉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福建屹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春舞枝花卉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0日作出的(2019)闽04民初266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3月26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20)闽04执41号,因申请执行人福建屹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被执行人春舞枝花卉有限公司名下的土地及地上建筑物被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首先查封,本院无权处置为由,向本院申请暂时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本院于2020年3月26日裁定终结执行。经本院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函商请移送执行,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23日将首先查封的被执行人春舞枝花卉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清流县××镇××村曾家坑的土地使用权[宗地号:2××5,不动产权证号:闽(2017)清流县不动产权第0××1号]移送本院执行。2021年7月7日,申请执行人福建屹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依申请执行人福建屹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依法拍卖了被执行人春舞枝花卉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清流县××镇××村曾家坑的土地使用权[宗地号:2××5,不动产权证号:闽(2017)清流县不动产权第0××1号]及地上建筑物。竞买人清流县财通国有投资有限公司以40560704元竞拍成交,实际偿还申请执行人福建屹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22194354.85元。现该案已全部执行到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通知本案已执行完毕。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