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屹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屹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825民初2958号
原告:***,男,1973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清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家隆,连城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福建屹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沙县总工会新办公楼四楼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7674002694N。
法定代表人:刘凌燕,职务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福建屹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诉,属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马勋彪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林 惠
书 记 员 黄晓晖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