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屹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福建屹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423民初1096号 原告:***,男,1963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 被告:福建屹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沙县××大楼××楼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767002694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福建屹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4日立案。 ***诉称,1.判令福建屹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414万元,并支付自2021年1月1日起诉之日止的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暂计算至起诉之日,应支付至实际付款之日止)利息国家人民银行3.6%年利息计算计1242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福建屹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2013年4月28日,福建屹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春舞枝公司(原名***舞枝花卉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春舞枝公司将位于清流县××海峡两岸花卉交流中心工程施工蓝图之内的所有项目以包工包料的形式发包给屹立公司施工,并约定了工程款及支付方式等条款。***挂靠福建屹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施工,为上述工程项目现场施工实际负责人。上述工程竣工后,春舞枝公司拖欠工程款,福建屹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起诉讼,***作为诉讼代理人参加了诉讼。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0日作出(2019)闽04民初266号民事判决,判决解除春舞枝花卉有限公与福建屹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3年4月28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春舞枝花卉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尚欠福建屹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2194354.85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等。上述判决生效后,春舞枝公司不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给付义务,福建屹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春舞枝公司已履行了给付义务。福建屹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支付***工程款1011.5万元人民币,其中包括由***代付300万元给清流县城乡住房和建设局及清流县玫瑰佳园消防完善配套工程款。福建屹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尚欠***工程款414万元,但福建屹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却未支付余款,并以支付所谓利息为由从工程款中扣除252万元,还强行要求***签下一份承诺书,要求***将另一项目竣工后才能拿到上述工程余款。***曾多次要求福建屹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余款,但福建屹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却以种种理由拖延不付,至今仍未支付。为维护***的合法权益,望判如所请。 福建屹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1.本案不适用专属管辖的法律规定来确定管辖法院;2.本案对合同履行地没有作出约定;3.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均在沙县区。综上,特提出管辖权异议,本案应由沙县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合同纠纷,该案是***与福建屹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挂靠建设工程结算支付报酬产生的纠纷。本案被告福建屹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为福建省沙县××大楼××楼西侧,双方对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履行义务的一方所在地应为合同履行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年修正)第十八条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应当由福建省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年修正)第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福建省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江开万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七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年修正) 第十八条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