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吉丽安防设备实业有限公司

某某与福建吉丽安防设备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闽0402民初354号
原告:***,男,1968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三明市三元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枫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枫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福建吉丽安防设备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明市梅列区。
法定代表人:余丽莲,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众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53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福建吉丽安防设备实业有限公司员工,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福建吉丽安防设备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9月21日以原告***希望与被告福建吉丽安防设备实业有限公司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申请撤诉,其行为并未规避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因***申请撤诉,减半收取150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