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闽0403执1192号
申请执行人: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福建省三明市远吉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明市三元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福建吉丽安防设备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明市梅列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福建省中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明市梅列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三明腾飞物资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三明市三元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7年9月19日出生,住三明市三元区。
被执行人:*清秀,女,汉族,1967年5月3日出生,住三明市三元区。
本院在执行原告三明市三元区闽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省三明市远吉物流有限公司、福建吉丽安防设备实业有限公司、福建省中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三明腾飞物资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清秀借款合同纠纷中,因被执行人福建省三明市远吉物流有限公司、福建吉丽安防设备实业有限公司、福建省中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三明腾飞物资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清秀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福建吉丽安防设备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6093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罗新荣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