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402民初681号
原告:福建三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列西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00155662076U,住所地三明市梅列区五四新村10幢一层。
负责人:胡兰娣,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茜,福建如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和,男,1969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三明市三元区。
被告:***,女,1971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余江县。
被告:余丽莲,女,1965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三明市梅列区。
被告:俞利明,男,1955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广丰县。
被告:福建吉丽安防设备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007173232107,住所地三明市梅列区乾龙新村201幢一层1-3号。
法定代表人:余丽莲,执行董事。
被告:三明市梅列区华视眼镜行,注册号×××16,住所地三明市梅列区崇桂新村42幢底层4号。
经营者:**和。
被告:三明市梅列区吉丽酒店,注册号×××16,住所地三明市梅列区乾龙新村201幢三层至六层。
经营者:余丽莲。
被告:邹强,男,1992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三明市三元区。
被告:周青媛,女,1960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广丰县。
被告:俞慧,女,1983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三明市梅列区。
被告:罗剑桦,男,1980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三明市三元区。
被告:周高华,男,1981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广丰县。
被告:刘红,女,1984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三明市梅列区。
原告福建三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列西支行与被告**和、***、余丽莲、俞利明、福建吉丽安防设备实业有限公司、三明市梅列区华视眼镜行、三明市梅列区吉丽酒店、邹强、周青媛、俞慧、罗剑桦、周高华、刘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4日立案。原告福建三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列西支行于2021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建三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列西支行以双方已达成还款协议、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三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列西支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2360元,减半收取计1180元,由福建三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列西支行负担。
审判员 杨伟光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罗舜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