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明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821民初3687号之一
原告(反诉被告):***,男,1985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睿,福建元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艳彦,福建元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6669289117F),住所地福建省尤溪县城关镇福州门小区4号楼3层303室。
法定代表人:傅月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峻春,福建矩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秀英,福建矩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贝思科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MA2YP24GX4),住所地福建省长汀县策武镇汀州大道南路31号。
法定代表人:钟可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静,女,系该公司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金辉,男。
原告(反诉被告)***与被告(反诉原告)***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福建贝思科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福建贝思科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福建贝思科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长  刘曰祥
审 判 员  罗利荣
人民陪审员  刘胡荣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邓佳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