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明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长汀县福塔混凝土有限公司、***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821民初571号之二
原告:长汀县福塔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10843462437,住所地福建省长汀县河田镇南塅村迳心坑。
法定代表人:谢家福,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顺清,男,1981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福建省长汀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旭东,福建矩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或明沈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6669289117F,住所地福建省尤溪县城关镇福州门小区4号楼3层303室。
法定代表人:傅月连,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树椿,男,1966年2月27日,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
原告长汀县福塔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长汀县福塔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长汀县福塔混凝土有限公司以双方庭外和解并已付清款项为由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长汀县福塔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146元,减半收取计5,573元,由长汀县福塔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荣荣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罗 菲
书 记 员 黄巧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