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明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厦门铜宁涂装工程有限公司、***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闽0821民初3153号
原告:厦门铜宁涂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东渡路260号第四层K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6575049921U。
法定代表人:黄奕央,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增辉,福建凯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尤溪县城关镇福州门小区4号楼3层3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6669289117F。
法定代表人:傅月连,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厦门铜宁涂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铜宁涂装公司)与被告***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沈建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铜宁涂装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增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明沈建设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铜宁涂装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明沈建设公司向铜宁涂装公司支付工程价款45,000元及相应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自2020年2月2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以45,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付清工程款之日止,以尚欠的工程款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事实和理由:2019年,铜宁涂装公司与被告明沈建设公司就高性能纳米钛酸钡产业化项目(一期工程)钢结构防火涂料涂装签订《钢结构防火涂料涂装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工程包干总价为130,000元。工程施工过程中,明沈建设公司除向铜宁涂装公司支付了工程款85,000元外,尚差45,000元工程款至今未付清。现工程早于已竣工验收,但明沈建设公司对尚欠的工程款,经铜宁涂装公司多次催告后仍以各种理由推诿。为维护铜宁涂装公司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如诉支持诉讼请求。
明沈建设公司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间,明沈建设公司就其承建的“高性能纳米钛酸钡产业化项目(一期工程)”中的“钢结构防火涂料涂装工程”承包给铜宁涂装公司施工。为此,双方签订《钢结构防火涂料涂装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合同主要约定如下内容:本工程采用包工包料方式,工程包干总价为130,000元;乙方(铜宁涂装公司)进场施工一个星期内支付合同造价30%,施工完成毕后,第三方检测报告交于甲方(明沈建设公司)后,一个星期内支付到合同造价的80%,消防验收合格后十天内结清;若甲方不按时付款,每超一天甲方必须向乙方支付所欠金额的3‰违约金及至付清工程款等相关的权利义务。合同签订后,铜宁涂装公司按合同约定进场进行了施工,并在约定的时间内完成了自己所承包的工程,整体案涉工程也于2020年1月22日通过竣工验收。施工过程中,明沈建设公司向铜宁涂装公司支付了工程款85,000元。但是,对尚差的工程款45,000元,明沈建设公司均以各种理由拒付,致使铜宁涂装公司诉至本院。
认定上述事实的依据有铜宁涂装公司向本院提供的《钢结构防火涂料涂装工程施工合同》、案涉工程整体通过竣工验收的“备案信息”
等证据在卷予以佐证,以及到庭当事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在法庭上的陈述相互印证。
本院认为,铜宁涂装公司与明沈建设公司签订的《钢结构防火涂料涂装工程施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应认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依据合同约定,明沈建设公司应在消防验收合格后十天内付清全部工程。但是,明沈建设公司在涉案工程全部完工并经验收合格后,仍未履行付清工程款义务,明显违约,依法应承担逾期履行的违约责任。因此,铜宁涂装公司要求明沈建设公司付清尚差工程款并承担逾期付款违约责任的诉讼请求,有合同依据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因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高,铜宁涂装公司主动将违约金自2020年2月2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调整为按年利率24%计算,而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付清工程款之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违约金之请求,是铜宁涂装公司自己对其权利的处分,且主张违约金的标准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本院一并予以采纳。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未书面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据,视为其自愿放弃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四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第八百零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厦门铜宁涂装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尚差的工程款45,000元;
二、***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厦门铜宁涂装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承担方式为:自2020年2月2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以尚欠的工程款45,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违约金;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付清工程款之日止,以尚欠的工程款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违约金。
案件受理费1,263元,减半收取计631.5元,由***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 判 员 罗 利 荣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董丛平书
书 记 员 林  欢
附注:本案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第八百零七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三、执行申请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五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