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明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821民初3077号
原告:***,男,1985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
被告:***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尤溪县城关镇福州门小区4号楼3层3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6669289117F。
法定代表人:傅月连,执行董事。
被告:福建贝思科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长汀县策武镇汀州大道南路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MA2YP24GX4。
法定代表人:钟可祥,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福建贝思科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段小华
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
法官助理 张玫
书 记 员 胡晓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