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龙腾建设有限公司

福建龙腾建设有限公司、福建省合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闽0425执91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永安市小陶镇文川社区解放西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816850668107。
法定代表人:王辉,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福才、许鹏,福建建州联兴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执行人:福建省合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明溪县雪峰镇新大路19号供销大厦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1091362575Y。
法定代表人:许梅,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腾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省合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永安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22日立案执行,永安市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决定书等。尔后,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闽04执他9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将本案指定本院执行,本院于2019年3月25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1.通过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多次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互联网银行、工商、有价证券等信息,除被执行人的工商登记信息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失信决定书,对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进行限制,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3.因被执行人未向本院报告财产且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对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作出拘留决定书,本院于2019年7月30日委托福建省明溪县人民法院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查找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下落,但因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的下落,无法实际采取拘留措施。4.本院于2019年7月30日委托福建省明溪县人民法院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现场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5.上述执行情况,本院已通过电话联系、短信通知等形式告知申请执行人。
综上所述,本院在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除被执行人的工商登记信息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执行标的81750元及逾期利息,均未执行到位。本院认为,经采取上述执行措施后,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林华杉
审判员  杜超勇
审判员  范美平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杨佳霖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
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