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闽0425执73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安市巴溪大道1599号3幢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816850668107。
法定代表人:王辉,经理。
委托代理人:林逵,福建旭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永安睿林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安市大湖镇金银湖工业区大楼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81577021949P。
法定代表人:王江峰,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腾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永安睿林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腾建设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3日以双方拟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案件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腾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永民初字第496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林华杉
审判员 杜超勇
审判员 范美平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杨佳霖
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