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龙腾建设有限公司

***与福建水利电力职业技术学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闽0481民初1687号

原告:***,女,1974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发禄、张先火,福建昊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水利电力职业技术学院,住所地:永安市巴溪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5000048919855XL。

法定代表人:杨元挺,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雄,福建商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春宁,男,1975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

第三人:福建龙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永安市小陶镇文川社区解放西路**社会信用代码:913504816850668107。

法定代表人:廖士勇,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福建水利电力职业技术学院(下称水电学院)、第三人福建龙腾建设有限公司(下称龙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2日立案后,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赖发禄、被告水电学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雄、章春宁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龙腾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水电学院支付给***建设工程款544099元及履约保证金67507.1元,共计611606.1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水电学院承担。

事实与理由:2018年5月18日,龙腾公司中标水电学院悬浮式拼装运动地板建设工程(后勤处)工程类采购项目,中标价为人民币1350142元,双方于2018年6月15日签订一份《福建省政府采购合同》。龙腾公司与水电学院签订合同后,龙腾公司与***口头约定,由***作为工程项目经济承包责任人对工程建设进行资金投入并组织施工。为此,***于2018年8月7日进场施工,于2018年10月22日完工。2018年12月27日,龙腾公司与***补签一份《工程项目施工内部承包合同》,对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了明确的约定。该工程现已实际投入使用,但至今为止,水电学院仅支付部分工程款806043元,尚有544099元未支付。***曾于2019年7月向贵院提起诉讼,后于2020年5月撤诉。***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6条规定,发包人在欠付的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据此规定,本案发包人即水电学院应在欠付的工程价款544099元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即***承担责任。同时,水电学院还应退还履约保证金67507.1元。

水电学院辩称:第一、本案的涉案工程为政府采购项目工程,采取公开招投标方式由龙腾公司中标施工,***非中标主体,***曾于2019年7月9日具状人民法院,以施工主体诉请要求支付案涉工程款。因案涉工程的质量不合格,水电学院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并进行了答辩。***于2020年5月10日以发现原诉讼主体及诉讼请求不妥为由,撤回了起诉。现***再次具状以实际施工人的主体身份起诉,要求支付工程款。水电学院认为其无论是不是实际施工人,仍然不具备合法的实际施工人身份进行主张权利的资格。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进行施工,双方合同认定无效。若***要享有实际施工人的主体资格,该司法解释第二条明确规定,只有工程在竣工并经验收合格后,实际施工人才享有主张涉案工程款的权利。而本案工程因质量不合格无法通过验收,故***仍然不具备合法的主体资格,其诉请依法不应得到支持。第二、涉案工程中标施工后因质量不合格,所施工的球场悬浮式地板出现严重起皮起翘和脱落现象,涉案工程的监理单位厦门建兴监理公司已通知中标单位进行整改,中标单位龙腾公司也出具了商榷函认可施工质量问题并正在协商解决方案,但至今涉案工程的质量问题尚未得到整改和修复。第三、***无权基于与龙腾公司之间的《工程项目施工内部承包合同》向水电学院主张涉案工程款。招投标法及相关法律规定,施工单位不得将中标的主体工程转承包第三方。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也规定无资质的施工人所订立的承包合同应属无效合同。据此,***与第三人之间的《工程项目施工内部承包合同》涉及无效。原告与龙腾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及纠纷应由其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与本案水电学院没有关联。本案水电学院仅就依据通过招投标程序所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中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履行合同。***对水电学院的涉案诉求于法于理均不应予以支持。

龙腾公司未作答辩。

***围绕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证据一:《省级政府采购中标通知书》,证明:2018年5月18日,龙腾公司中标水电学院悬浮式拼装运动地板建设工程(后勤处)工程类采购项目,中标价为1350142元。

证据二:《福建省政府采购合同》,证明:龙腾公司与水电学院于2018年6月15日就悬浮式拼装运动地板建设工程签订《福建省政府采购合同》。

证据三:《工程项目施工内部承包合同》,证明:***与龙腾公司约定,由***作为工程项目经济承包责任人对工程建设进行资金投入并组织施工,工程总造价为1350142元。

证据四:网银交易凭证,证明:***将履约保证金67507.1元缴纳给龙腾公司,龙腾公司再缴纳给水电学院。

证据五:网银电子回单,证明:龙腾公司仅支付工程款806043元。

证据六:《民事裁定书》,证明:***曾于2019年7月提起诉讼,后于2020年5月撤诉。

证据七:微信,证明:***在施工前即2018年6月28日、7月1日,多次通过微信向水电学院后勤处副处长、工程项目主管章春林提出,考虑到悬浮式拼装运动地板易变形及安全性,建议更换为室外PVC篮球专用地板。

证据八:《购销合同》、《产品合格证》、《检验报告》、《检测报告》,证明:***向广东爱上体育产业有限公司(下称爱上公司)购买爱扣悬浮式拼装运动地板,该产品经检验系合格产品。

证据九:《报告》,证明:***曾向水电学院建议,考虑到悬浮式拼装运动地板容易产生翘边问题,建议采用悬浮式拼装地板+室外专用PVC地板进行铺装。

证据十:照片、光盘,证明:水电学院在工程验收前就已投入使用。

水电学院的质证意见:

证据一、二的真实性无异议,项目有两块球场,综合楼的球场已经通过验收并支付款项,灯光式的球场存在问题;证据三、四、五不知情,是龙腾公司与***之间的关系;证据六无意见;

证据七微信截图的真实性无法确认,因为主体不合适,根据招投标合同,当事人是龙腾公司和水电学院,如果需要变更合同,应该由龙腾公司向水电学院提出。***以微信的方式提出变更,水电学院不认可。本案涉案合同是通过严格招投标方式以及招投标公司进行的,如果进行变更可能引发一系列的招投标变更。水电学院即便知道这个事情也无法进行变更,无法承担责任。如果变更的话,可能涉及到合同无效问题,也涉及到原来其他投标人权利受损问题,影响到公平性,也违反了相关招投标法的强制性规定;证据八购销合同不知情。产品合格证、检验报告、检测报告是厂家自行出具的,产品合不合格按中标合同的约定而不是厂家单方提供的意见,并且没有龙腾公司的盖章,水电学院也没有见过;证据九没有经过任何人的签收,不产生法律效力;证据十不认可,该球场还未经过验收,不存在交付使用。照片虽然有学生站在球场上,但球场是公共露天场所,球场虽然质量不合格但没有安全问题,水电学院不需要对场所进行封锁,学生在球场有走动是合理现象,不能以几个学生在开放的球场上投几个球照个照片来认定球场已经验收交付,因为学校的这个球场也是学生从宿舍到教学楼的必经通道,所以也是无法避免的。球场现在无法使用。光盘真实性没有异议,从视频看球场已经有起皮现象,从视频看也不是学校组织的活动。

水电学院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复印件):

证据一: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证明:水电学院的诉讼主体资格。

证据二:《福建省政府采购合同》,证明:1、涉案标的为进行政府采购公开招标订立的政府采购工程,中标单位为龙腾公司而非***。2、施工标的规格为单层规格应大于等于250㎜×250㎜×13㎜(长×宽×高);双层规格应大于等于250㎜×250㎜×(12㎜+2㎜)(长×宽×高)。

证据三:《商榷函》,证明:涉案工程施工后出现严重质量问题,经建兴监理公司通知中标单位进行整改,中标单位发出商榷函协商处理方案。

证据四:《说明》,证明:工程的监理单位建兴公司对涉案工程出现质量问题的情况说明及建议解决方案。

证据五:《关于悬浮拼装地板存在的问题的函》,证明:水电学院于2019年6月21日前发函至中标单位要求对工程出现的严重质量问题于2019年6月30日提出解决方案,但至今未予以解决处理。

证据六:《关于福建水利电力职业技术学院悬浮式拼装地板存在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证明:龙腾公司对其所承揽施工的涉案工程出现的严重质量问题提出建议解决方案报告。

证据七:涉案工程现场现状照片,涉案工程存在严重工程质量问题,无法验收,***依法不享有主张权利的诉讼主体资格。

证据八:样品接收登记表,证明:***进行投标时递交的涉案工程样品的基本情况及注明的规格。即单层规格应大于等于250㎜×250㎜×13㎜(长×宽×高);双层规格应大于等于250㎜×250㎜×(12㎜+2㎜)(长×宽×高)。

证据九:现场照片,证明:***所施工的涉案工程双层悬浮式拼装运动地板的实际规格与投标时所注明的要求规格不符。面层规格缩小减半至250㎜×125㎜,并且厚度严重不足,存在工程施工材料不符合招投标合同的质量问题。

证据十:采购项目竣工验收签到表、验收记录表,证明:案涉工程于2018年12月18日组织项目验收,案涉工程因质量不合格,未能通过验收。

证据十一:招标文件。

***的质证意见:

证据一、二没有意见。证据二第五条约定了合同标准应符合招标文件,招标文件有记载是125㎜×2㎜;证据三真实性没有意见,但对证明内容有异议。质量问题是水电学院单方面认为的。从商榷函看出水电学院对产品已投入使用是清楚的;证据四可以看出监理单位认可了涉案场地已经开始使用,且明确说明是按设计、施工合同及招标文件的要求施工、采购并预留样品;证据五、六的意见与证据三、四的意见一致;证据七真实性没有异议,不能证明存在质量问题。无法验收与验收不合格是两个概念。无法验收是水电学院单方认为存在质量问题而不予验收,验收不合格是经过验收以后认定为不合格。照片中产品翘边问题主要集中在三秒区域。因该区域运动强度大,所以产品本身就不适合户外和高强度运动使用;证据八、九真实性没有异议,用在施工现场的产品与样品接收登记表是一样的。水电学院的解释有误解,投标的样品是没有使用过的,但水电学院提供的照片是使用过的。底层规格250*250,面层规格是125*250,水电学院用底层比对面层是不对的。上层的250是由两片125组成的(宽度125、长度250),***提供的招投标样品也是两片125组成的,样品存放在招投标公司和水电学院。下层是250的。12mm是指下层的厚度,2mm是上层的厚度。手工测量有误差,并且经过使用压缩,厚度肯定与没有使用过的有差异;证据十不能证明是质量问题而没有通过验收,本案产品经鉴定不存在质量问题。在验收日期之前,水电学院已经使用了球场;证据十一无异议。

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鉴定申请,本院委托三明市质量技术监督协会对涉案产品的质量等相关事项进行鉴定,该协会于2020年1月8日出具《鉴定报告》。

***对《鉴定报告》的质证意见:

对鉴定报告的真实性无异议。

一、该《鉴定报告》可以证实***在投标时提供的样品相应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要求,且该样品已通过包括水电学院在内的专家评审。

二、该《鉴定报告》可以证实***实际使用的悬浮式拼装运动地板与投标时所提供的样品是一致的,亦符合招投标文件规定的技术要求,不存在质量问题。

三、该《鉴定报告》可以证实实际使用的悬浮式拼装运动地板出现局部地板面层翘边,系该产品自身特性不适宜铺设于露天使用,因此,造成地板出现局部地板面层翘边的责任不应由***承担。

水电学院对《鉴定报告》的质证意见:

一、对《鉴定报告》的真实性不持异议。

二、对鉴定意见内容有异议。1、鉴定报告中未对招标公司封存并实际使用在技术学院灯光球场的双层悬浮式拼装地板材料与招标文件上记载的材料尺寸大小进行比对即作出意见1至4所表述上述材料与“招标文件记载的技术要求”一致的鉴定结论有误。(即“招标文件记载的技术要求”中的尺寸大小均应为25cm*25cm,而***提供并施工的材料面层尺寸大小仅为25cm*12.5cm)

三、“招标文件记载的技术要求”中的尺寸大小均为25cm*25cm,在“招标文件”记载的技术要求及招标公司的样品提交接收登记目录中,没有任何一个地方有显示涉案工程允许使用25cm*12.5cm这一指标的面板尺寸。所以,鉴定报告作出的意见1至4所表述的(样品一)、(样品二)与“招标文件记载的技术要求”相符合的鉴定结论不客观,不应采信及适用于本案。

四、鉴定报告意见5所陈述的关于该产品“适用性”问题的意见。首先,该问题与水电学院无关联。关于涉案施工材料是否适用于水电学院的场地应当由***承担质量审核和对施工工程的质量保证的责任。现***所提交并施工的材料不能满足“招标文件”所要求的规格尺寸,以及所施工的工程质量也不符合“采购合同”第5条、第6条的约定,不符合《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合格标准,理应由***承担违约责任。其次,涉案工程是***通过政府采购招投标方式中标进行施工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的规定,该招标、投标、中标都需通过法定的程序进行,***所提交并中标的施工材料在中标封存后,非经招投标的法定程序,任何个人及任何管理人员均无权进行擅自更改。故***应当为其在进行投标时所提供的施工材料的产品“适用性”负责,所产生的涉案工程施工质量不合格的违约责任理应由***承担。

龙腾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放弃举证和质证的权利。

本院认证:***提交的证据八中的《产品合格证》、《检验报告》、《检测报告》由爱上公司出具,所检验(测)的样品系2016年12月30日前的产品,不能证明本案的产品质量,本院不予采信。证据九没有龙腾公司的盖章,水电学院均表示不知情,本院不予采信;***、水电学院提交的其他证据及三明市质量技术监督协会出具的《鉴定报告》具备证据属性,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及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5月18日,龙腾公司中标水电学院悬浮式拼装运动地板建设工程(后勤处)工程类采购项目,中标价为1350142元。为此,福建云锋招标有限公司向龙腾公司发出《省级政府采购中标通知书》。中标后,龙腾公司与水电学院签订《福建省政府采购合同》,合同约定: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合同总金额1350142元,合同工期15个日历天,保修期三年;产品为小米硬质双层结构悬浮拼装地板及双层复合结构弹性悬浮拼装地板,单块尺寸为单层规格大于等于250㎜×250㎜×13㎜(长×宽×高),双层规格大于等于250㎜×250㎜×(12㎜+2㎜)(长×宽×高);质量要求符合《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合格标准,按国家相关标准、采购合同及招标文件要求验收;合同款项于验收合格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中标单位在合同签订时预先支付中标价的5%作为履约保证金,合同签订后自动转为质量保证金,质保期满后15日内无息退还。

招标文件第五章除对前述事项作出规定外,还规定投标人须提供投标样品,样品1单层规格大于等于250㎜×250㎜×13㎜(长×宽×高),样品2双层规格大于等于250㎜×250㎜×(12㎜+2㎜)(长×宽×高),投标样品提供不完整或未按要求提供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中标人的投标样品将封存转交采购方进行保管并作为项目验收依据。招标文件第五章虽然规定双层规格大于等于250㎜×250㎜×(12㎜+2㎜)(长×宽×高),但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审核书”、“人工、材料设备、机械汇总表”部分又分别出现“食品级环保PP聚丙烯底面250*250*12,顶面仿木纹TPU热塑性聚氨酯250*125*2”的内容。

2018年12月,***与龙腾公司补签《工程项目施工内部承包合同》,双方约定由***作为工程项目经济承包责任人,对水电学院悬浮式拼装运动地板建设工程(后勤处)工程类采购项目工程进行资金投入并组织施工,工程总造价为1350142元。

2018年6月15日,***将履约保证金67507.1元支付给龙腾公司,龙腾公司再支付给水电学院。水电学院已支付综合楼前广场及灯光球场除面层以外的工程款共806043元,灯光球场面层因存在质量争议,水电学院未支付余款。

***曾于2019年7月9日以龙腾公司、水电学院为被告提起诉讼,并申请追加爱上公司为第三人,后以诉讼主体、诉讼请求不妥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期间,***申请对本案讼争产品进行司法鉴定,本院委托三明市质量技术监督协会对涉案产品的质量等相关事项进行鉴定,该协会于2020年1月8日出具《鉴定报告》,鉴定意见如下:“1、对招标公司封存的地板样品(样品一)鉴定结论:所检项目与招标文件记载的技术要求相符合。2、用于实际使用在技术学院球场的地板样品(样品二)鉴定结论:所检项目与招标文件记载的技术要求相符合。3、样品一与样品二鉴定结论,所检项目,二者基本一致,实测指标均在技术要求允许范围之内。4、综上所述,所鉴定的悬浮式拼装地板样品一及样品二,经检测,所检项目均符合招标文件的列出的《产品质量要求及技术参数》的规定。5、关于该产品“适用性”问题的意见。任何一种成熟的用于销售的产品,都有一个“适用范围”的规定。就本涉案产品来说,是适用于室内还是露天场地,是铺设于人行通道还是激烈运动的篮球场都要有一个说法或承诺。本案地板结构特点:双层,底部为硬质塑胶网状支撑框架,面层为柔性塑胶板,上下两层由塑胶圆钉和孔卡扣连接。每片面板25*12.5cm,厚度为2mm,面板之间均有2mm缝隙。此种结构,面板不是整体连在一起,安装在室外露天篮球场,受日晒雨淋,昼夜温差大,热胀冷缩,特别是夏日阳光暴晒,球场地板可达60℃以上,面板极易造成“翘边”,再加上运动员打球时的蹬踩、篮球的冲击,鞋底的水平方向的磨蹭等因素,使“翘边”更严重甚至脱层,影响了球场的正常使用(见现场照片),可想而知,此种地板不宜铺设于露天篮球场使用”。

水电学院悬浮式拼装运动地板建设工程(后勤处)工程类采购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为福建云锋招标有限公司,水电学院授权本单位陈丹超、章春宁参与涉案工程项目招投标工作,陈丹超担任监督员,章春宁担任评标委员会评委。2018年5月17日,***代表龙腾公司向福建云锋招标有限公司递交样品,在样品递交-接收登记表“样品名称及数量”一栏中载明,样品1单层规格大于等于250㎜×250㎜×13㎜(长×宽×高)4快;样品2双层规格大于等于250㎜×250㎜×(12㎜+2㎜)(长×宽×高),样品由监督员陈丹超现场编号,***递交的投标样品(灯光球场双层面层)的实际规格为250㎜×125㎜×2㎜(长×宽×高)×2片(该面层由2片组成,总尺寸为250㎜×250㎜×2㎜)。涉案工程项目于2018年5月18日上午9时开标,评标委员会一致推荐中标方为龙腾公司,中标价1350142元。开标后,投标样品交由水电学院封存保管。

2018年7月24日,龙腾公司与爱上公司签订悬浮拼装地板《购销合同》,其中规格栏注明地板250㎜×250㎜、面板250㎜×125㎜。订货前,***以悬浮式拼装运动地板易变形、不安全及业内无人在室外大面积场地铺设过等为由,多次通过微信向水电学院后勤处负责人章春宁建议更换为室外PVC篮球专用地板,但水电学院没有接受***的建议(原因见水电学院发表的质证意见)。涉案工程竣工后,水电学院的学生已实际使用,工程至今无法验收。

本院认为,采购人(发包人)水电学院与中标人(承包人)龙腾公司签订的《福建省政府采购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国家法律禁止性规定,为有效合同。承包人龙腾公司以签订内部承包合同的形式,将案涉工程交给***施工,***是实际施工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提交的投标样品及使用在涉案工程的产品是否符合招标文件及合同约定。本院认为,***递交的投标样品(灯光球场双层面层)的规格为250㎜×125㎜×2㎜(长×宽×高)×2片,虽然与《福建省政府采购合同》及招标文件第五章表述的双层面层规格250㎜×250㎜×2㎜(长×宽×高)不一致,但***递交的投标样品不仅没有被拒绝,而且评标委员会还一致推荐中标方为龙腾公司,从样品接收到开标,水电学院推荐参标的监督员及评委均未持异议。同时,招标文件第五章还规定,投标样品提供不完整或未按要求提供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中标人的投标样品将封存转交采购方进行保管并作为项目验收依据,且在招标文件第五章的部分章节中也出现双层面层(顶面)规格为250㎜×125㎜×2㎜的表述,加之***递交的灯光球场双层面层投标样品由2片组成,总尺寸亦为250㎜×250㎜×2㎜。因此,有理由认定***递交的灯光球场双层面层投标样品符合合同及招标文件的规定(其他样品无争议)。对于投标样品及实际使用的产品的质量问题,鉴定机构也作出了二者基本一致,所检项目均符合招标文件列出的《产品质量要求及技术参数》规定的鉴定结论。此外,对于争议产品的适用性问题,鉴定机构也给出了“此种地板不宜铺设于露天篮球场使用”的意见,在向厂家订购产品前,***也多次通过微信向水电学院相关人员建议更换产品,但水电学院方面因涉案工程属于招投标工程不便变更,及***非合同相对方等原因,未采纳***的建议。根据水电学院提交的证据《商榷函》和《说明》,可以证明涉案工程已于2018年10月22日完工并已开始使用(***提交的照片、光盘也可证明),龙腾公司于2018年10月29日报请验收(双方对验收期间未作约定),但由于双方对灯光球场双层面层产品是否符合合同及招标文件的规定存在争议,涉案工程无法通过验收。综合判断上述事由,本院认定涉案工程质量合格并于2018年10月22日竣工交付使用。由于双方对验收期间未作约定,且工程质量合格并已于2018年10月22日竣工实际使用,应视为涉案工程已通过验收,通过验收时间推定为龙腾公司报请验收的时间,即2018年10月29日,水电学院应在通过验收后15个工作日内直接向***支付尚未付清的工程款。因此,***要求水电学院向其支付欠付工程款的条件已成就。本院还认为,因产品的适用性问题,对灯光球场的面层,***实际上已无法履行保修义务,且责任不在***,但对涉案工程的其他无争议部分,***仍然应按规定履行保修义务,保修期从2018年10月29日起算三年。履约保证金已自动转为质保金,仍应按中标价的5%预留(67507.1元),质保期满后15日内无息退还。故***要求退还履约保证金没有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可待条件成就时主张。龙腾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福建水利电力职业技术学院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将欠付的544099元工程价款支付给***;

二、驳回***要求福建水利电力职业技术学院支付履约保证金67507.1元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916元,减半收取4958元,由***负担548元,福建水利电力职业技术学院负担4410。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 斌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林永虹

附:本判决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和申请执行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三条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四条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