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龙腾建设有限公司

福建龙腾建设有限公司与厦门海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闽0481民初4449号
原告:福建龙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安市小陶镇文川社区解放西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816850668107。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福建建州联兴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厦门海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金尚路205-217号3A单元1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746353742R。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福建龙腾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海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9日立案。原告福建龙腾建设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建龙腾建设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以自行协商解决为由自愿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龙腾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14元,减半收取计557元,由福建龙腾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