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航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航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瓯光孝禅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闽0703执1583号
申请执行人:福建航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将乐县。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建瓯光孝禅寺(原名建瓯光孝寺),住所地:福建省建瓯市。
负责人:***,住持。
申请执行人福建航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瓯光孝禅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0日作出的(2016)闽0703民初296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福建航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返还保证金1000000元及支付工程余款396842元,共计1396842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建瓯光孝禅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通过“总对总”“点对点”查控,调查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未发现有林权、银行存款、车辆、股权信息、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债务,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建瓯光孝禅寺的负责人列入限制高消费人员名单。因被执行人未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建瓯光孝禅寺的负责人作出司法拘留15日的决定(因未发现被执行人的下落,故并未实际将被执行人拘留到位),本院将执行情况及财产调查结果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出异议,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未执行的债权数额为欠款1396842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伊良果
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