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123民初2940号
原告:***,男,1967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灿业,福建文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罗源海宁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罗源县凤山镇闽星佳园30幢306室。
法定代表人:陈顺光,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淑艳,福建元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7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
第三人:福建航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将乐县古镛镇府前东路10-78号。
法定代表人:陈家隆,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第三人:福州梦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连江县潘渡乡贵安新天地贵邦苑7号楼2206单元。
法定代表人:林耀,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罗源海宁投资有限公司、被告***、第三人福建航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福州梦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查***与罗源海宁投资有限公司、福建航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正在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该案与本案具有关联性。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汪 孟
人民陪审员 薛 丽
人民陪审员 徐敏英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日
法官 助理 曾 芳
书 记 员 张丽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