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将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闽0428民初551号
原告:***,男,1971年07月0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万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万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63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
被告:福建航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将乐县古镛镇龙池村(新华村村委会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86808785372。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审理原告***与被告***、福建航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991元,减半收取计6495.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