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航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福建航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将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闽0428民初551号 原告:***,男,1971年07月0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万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万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63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 被告:福建航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将乐县古镛镇龙池村(新华村村委会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86808785372。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审理原告***与被告***、福建航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991元,减半收取计6495.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