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12民辖终12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肇庆祈福海岸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006681650401。
法定代表人:彭磷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6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原审被告:朱达志,男,1975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
原审被告:广东建安昌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892541514A。
法定代表人:刘经明。
原审被告:肇庆市端州丰盛房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00714767318X。
法定代表人:陆伟文。
上诉人肇庆祈福海岸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祈福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达志、广东建安昌盛工程有限公司、肇庆市端州丰盛房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盛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2017)粤1204民初86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祈福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交由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管辖。事实和理由:2011年6月3日,祈福公司(发包方)与丰盛公司(承包方)签订《肇庆祈福住宅项目西侧二期联排住宅V12b、V12c、V12bb、V12cc屋型土建及其配套总承包工程合同》(以下简称合同),该合同第十四条约定:“发包方、总承包方双方因本协议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均应向广州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合同签订后,丰盛公司在未经祈福公司同意的情况下,将涉案工程分包给朱达志,朱达志又将涉案工程转包给***。结合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一终字第336号民事裁定书,祈福公司认为本案虽已多层分转包,但祈福公司与***有关工程款争议解决的方式应受祈福公司与丰盛公司所签订合同仲裁条款的约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条规定,本案属于仲裁管辖范围,排除了诉讼管辖,即本案应由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审理。
***没有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朱达志、广东建安昌盛工程有限公司、丰盛公司没有向本院提交书面陈述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祈福公司与丰盛公司签订合同后,其中部分工程项目经多次分包、转包,由***进行实际施工。***以实际施工人的身份起诉祈福公司、丰盛公司和朱达志,请求祈福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承担责任,必然涉及审查祈福公司与丰盛公司签订的合同内容及双方履行情况。由于合同约定了仲裁条款,故应在仲裁程序中作出审查,则***与祈福公司有关工程款争议解决的方式也受该仲裁条款约束。因此,***对祈福公司的起诉不属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范畴,应予以驳回。祈福公司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依法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2017)粤1204民初860号民事裁定;
二、驳回***对肇庆祈福海岸房地产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本院退回给肇庆祈福海岸房地产有限公司。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罗静芳
审 判 员 周向京
代理审判员 黄耀辉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黎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