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1204民初2732号之一
原告:肇庆市端州丰盛房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肇庆市端州区翠星路8号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00714767318X。
法定代表人:陆伟文。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礼立,广东长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子淇,广东长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肇庆市高要区金渡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金渡镇世纪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41283007152736M。
负责人:邓庆锋。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益莉,广东立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禤宇杰,广东立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肇庆市端州丰盛房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盛公司)与被告肇庆市高要区金渡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金渡镇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丰盛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立即清偿工程欠款2504374.6元及逾期违约金(自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全部还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相关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1年2月,原告与被告签订《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双方约定由原告承包高要市金渡镇第二小学(以下简称“金渡二小”)教学楼及综合楼工程,并对场地平整、建筑、室内外装修、给排水电气等工程总承包。在工程建设期间,双方陆续签订《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筑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及《签证单》,对校园田径场、网球场、篮球场等工程进行追加建设。金渡二小经原告依约施工建设,全部工程已于2011年8月完工,并经验收合格后投入正常使用。此后原告就工程各个项目进行结算并向被告提交结算书,但因审计部门以被告未提交完整的工程结算评审资料为由而未能通过,此前结算出的工程总造价为12062874.67元。截至目前,被告仅在工程建设期间向原告先后支付9558500元工程进度款项,尚欠工程尾款2504374.6元,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原被告签订的《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筑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及《签证单》均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合法有效,应予履行。被告拖欠原告工程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予偿还。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现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据丰盛公司提交的证据材料显示,金渡镇政府与丰盛公司签订了案涉工程为高要市金渡镇第二小学教学楼、综合楼及配套设施建设项目中的5份《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14份《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其中的14份《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均约定了“发生纠纷协商不成时,由本地仲裁机构裁定”,丰盛公司的住所地为肇庆市端州区,金渡镇政府住所地为肇庆市高要区,因肇庆市仅有一个仲裁机构肇庆仲裁委员会,故肇庆仲裁委员会视为双方约定的仲裁机构,该约定符合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且不具有仲裁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合法有效。丰盛公司诉请金渡镇政府清偿的工程欠款2504374.6元,是依据了有约定仲裁条款的合同结算所得,因此,丰盛公司提起的诉讼,应驳回起诉。丰盛公司可依没有约定仲裁条款的合同另案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第(三)项,裁定如下:
驳回肇庆市端州丰盛房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肇庆市端州丰盛房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交纳的案件受理费26835元,本院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陈建成
人民陪审员 陈根华
人民陪审员 杨永星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法官 助理 黄丽莹
书 记 员 黄雅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