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新兴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粤5321执异5号
申请人***,男,1965年5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新兴县。
委托代理人***,广东创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肇庆市端州丰盛房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肇庆市。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申请追加被申请人肇庆市端州丰盛房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本院(2017)粤5321执675号案的被执行人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4日立案。申请人***于2018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追加被执行人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撤回追加被执行人申请,没有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撤回追加被执行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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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冯月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