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化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7)闽0424民初1069号
原告三明市华阳建筑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京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周能华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三明市华阳建筑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三明市华阳建筑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以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三明市华阳建筑工程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182元,减半收取计8,591元,由三明市华阳建筑工程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罗爱群
人民陪审员 曹益凤
人民陪审员 林以芬
书 记 员 陈玉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