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京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海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福建京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9民终187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京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化县翠江镇南大街87号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424685089895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海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东方红建材城A区2幢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01MA32455J7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福州)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福建京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下文简称“京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福建海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下文简称“海途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2022)闽0902民初19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0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对涉案《材料采购合同》签订之前,即2022年3月5日至2022年5月22日期间,海途公司是供货给京源公司还是福建烁烨工程有限公司这一基本事实认定不清,应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2022)闽0902民初194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福建京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6639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铅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适用法律及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