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424民初336号之五
原告:**,男,1975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桦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桦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福建省海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宁化县城南镇工业南路9号云海星河湾8号楼一层售楼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4593466542J。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万天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福建京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化县翠江镇南大街87号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4685089895J。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云坤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第三人:***,男,1963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
原告**与被告福建省海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建京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0日立案。原告**、第三人***于2022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以无力支付工程造价鉴定费用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8,035元,减半收取计64,017.5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
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