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京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京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海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424民初336号之五 原告:**,男,1975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桦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桦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福建省海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宁化县城南镇工业南路9号云海星河湾8号楼一层售楼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4593466542J。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万天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福建京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化县翠江镇南大街87号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4685089895J。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云坤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第三人:***,男,1963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 原告**与被告福建省海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建京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0日立案。原告**、第三人***于2022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以无力支付工程造价鉴定费用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8,035元,减半收取计64,017.5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 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