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闽0603民初64号
原告:漳州翔通宝达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金峰工业开发区前山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2MA2XX8CL0M。
法定代表人:于新国,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公司员工。
被告:福建三明众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新市中路206号6幢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00676531127H。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漳州翔通宝达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三明众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原告漳州翔通宝达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漳州翔通宝达建材有限公司以福建三明众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付清全部货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漳州翔通宝达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619元,减半收取计6309.5元,由漳州翔通宝达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