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闽0402执保565号
原告:***,男,1972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三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明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三明众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明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万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7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三明市。
被告:***,男,1976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三明市。
原告***与被告福建三明众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作出的(2017)闽0402民初120号民事判决,判决案件受理费2344元,由福建三明众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为保障上述费用的顺利执行,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福建三明众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344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马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