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三明众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三明众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众旺仓储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闽0402执2446号
申请执行人:福建三明众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明市三元区新市中路206号6幢102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福建省众旺仓储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明市梅列区绿岩新村87幢。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于2016年9月29日作出的(2016)闽0402民初249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福建省众旺仓储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福建省众旺仓储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及其他收入13069908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等价值的财产。
冻结被执行人福建省众旺仓储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马骞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林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