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0702民初809号
原告:山西省森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太原市杏花岭区新建路44号10幢1层2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女,1980年2月2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森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山西均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建工一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右安门内大街7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山西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地址太原市小店区武宿南。
法定代表人:***,院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西省森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建工一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山西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西省森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3日以双方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西省森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宣判前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西省森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27元,减半收取5763.5元,由原告山西省森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齐三虎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