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森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山西省森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晋0107执字第845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山西省森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杏花岭区新建路44号10幢1层2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草坪劳人仲裁字第08号仲裁裁决书,于2017年8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山西省森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
二、冻结、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山西省森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三、查封、冻结、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山西省森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四、以上冻结、扣押、查封、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山西省森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以人民币183939.54元及至还清欠款或履行生效文书确定义务之日止的利息和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案件执行费为限。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