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晋0107执1483号
申请执行人:山西省森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长治路306号1幢B座6层0609号。
法定代表人:郝鹏彬,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西煤乡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西羊市街48号。
法定代表人:华云飞,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9年7月5日作出的(2019)晋0107民初3757号民事调解书。因被执行人山西煤乡酒店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山西煤乡酒店有限公司在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其他有储蓄业务单位的存款或收入人民币101400元(含执行费)及利息(自2019年2月1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损失,以未还款数额为基数,按年息3.6%计付)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从2020年1月21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二、对上项不足清偿的部分,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山西煤乡酒店有限公司的等值财产。
三、执行中的实际支出费用由被执行人山西煤乡酒店有限公司承担。
执行员 宋 力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弓晓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