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森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山西省森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山西煤乡酒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晋0107执1483号

申请执行人:山西省森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长治路306号1幢B座6层0609号。

法定代表人:郝鹏彬,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西煤乡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西羊市街48号。

法定代表人:华云飞,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9年7月5日作出的(2019)晋0107民初3757号民事调解书。因被执行人山西煤乡酒店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山西煤乡酒店有限公司在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其他有储蓄业务单位的存款或收入人民币101400元(含执行费)及利息(自2019年2月1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损失,以未还款数额为基数,按年息3.6%计付)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从2020年1月21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二、对上项不足清偿的部分,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山西煤乡酒店有限公司的等值财产。

三、执行中的实际支出费用由被执行人山西煤乡酒店有限公司承担。

执行员 宋 力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弓晓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