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阳泉市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晋0303执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山西天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太原市杏花岭区鱼池街20号观湖印象第一幢D单元D-1003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阳泉太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阳泉市矿区北大街207号。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职务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纠纷一案中,经查,(2020)晋03民终460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阳泉太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28466.07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牛慧忠
二〇二〇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赵 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