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天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山西天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阳泉太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阳泉市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晋0303执6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山西天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太原市杏花岭区鱼池街20号观湖印象第一幢D单元D-1003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阳泉太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阳泉市矿区北大街207号。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职务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543708.07元,现因案件执行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阳泉太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43708.07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牛慧忠
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赵 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