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晋0107执恢字第119-1号
申请执行人山西金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水西关南街5号。
法定代表人陈中元,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西天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杏花岭区鱼池街20号观湖印象第一幢D单元D-1003号。
法定代表人刘洋,总经理。
被执行人林州市二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开元区太行路48号。
法定代表人郭跃立,董事长。
被执行人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山西晋中石油分公司,住所地晋中市榆次区近城村(人字街7号)。
负责人仝胜管,经理。
申请执行人山西金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天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林州市二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山西晋中石油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2月16日作出的(2013)杏商初字第1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执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重新启动。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6)晋0107执恢字第11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宋 力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杨跃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