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恒达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山西恒达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山西五建集团有限公司、国药控股山西物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0105民初7612号
原告:山西恒达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祁县东观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渠建光,经理。
被告:山西五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杏花岭区建设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国药控股山西物流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山西综改示范区太原唐槐园区龙盛街**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06819360735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山西恒达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五建集团有限公司、国药控股山西物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山西恒达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西恒达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西恒达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85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山西恒达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  段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