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恒达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山西恒达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府谷县远大活性炭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晋0727民初899号之一
原告:山西恒达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祁县东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渠建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立冬,男,山西祁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超,女,山西祁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府谷县远大活性炭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府谷县老高川乡大伙盘村。
法定代表人:苏埃小,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西恒达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府谷县远大活性炭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西恒达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12日以双方已就还款事宜达成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西恒达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449元,减半收取2724.5元,保全费2020元,共计4744.5元,由原告山西恒达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田启荣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