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晋0121民初1449号
原告:山西美锦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清徐县东于镇西高白村307国道南1号。
法定代表人:朱锦彪,总经理。
被告:太原市永泰恒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清徐县徐沟镇南内道村腾飞路9-1号。
法定代表人:任志斌,总经理。
被告:山西恒达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祁县经济开发区(东观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渠建光,总经理。
山西美锦钢铁有限公司与太原市永泰恒钢结构有限公司、山西恒达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买卖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3日立案。原告山西美锦钢铁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山西美锦钢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山西美锦钢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677元,减半收取计6839元,由山西美锦钢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杜丽芬
人民陪审员 康银艳
人民陪审员 李翠萍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赵延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