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恒达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山西恒达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府谷县远大活性炭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晋0727民初899号之二
原告:山西恒达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祁县东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渠建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立冬,男,山西祁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超,女,山西祁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府谷县远大活性炭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府谷县老高川乡大伙盘村。
法定代表人:苏埃小,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山西恒达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府谷县远大活性炭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二○一八年八月六日作出(2018)晋0727民初89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告府谷县远大活性炭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300000元;查封梁玉林所有的晋A×××××号江淮牌小型普通客车。本院于二○一八年九月十二日作出(2018)晋0727民初89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原告于二○一八年九月十二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被告府谷县远大活性炭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300000元的冻结、解除对原告提供的担保财产即梁玉林所有的晋A×××××号江淮牌小型普通客车的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解除保全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告府谷县远大活性炭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300000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梁玉林所有的晋A×××××号江淮牌小型普通客车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田启荣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