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191民初4405号
原告:山东法因智能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高新区世纪大道2222号。
法定代表人:李胜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化芬,山东京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恒达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祁县经济开发区(东观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渠建光,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山东法因智能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恒达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立案,并告知山东法因智能设备有限公司缴纳案件受理费,原告山东法因智能设备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缴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山东法因智能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 刚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宫献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