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灵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晋0729民初224号
原告:山西恒达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渠建光,总经理。
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祁县经济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宏毅,男,山西祁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广宇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计双,总经理。
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灵石县。
原告山西恒达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山西广宇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9日立案,原告山西恒达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山西广宇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西恒达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585元,减半收取6792.5元,由原告山西恒达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永强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贺晓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