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煤业物资有限责任公司

潍坊英迪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与陕西煤业物资有限责任公司,陕西煤业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彬长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402民初5134号
原告:潍坊英迪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青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冯宝双,经理。
被告:陕西煤业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彬长分公司,地址:咸阳市秦都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
负责人:秦宏亮。
被告:陕西煤业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郭旭东。
本院在审理原告潍坊英迪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煤业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彬长分公司、陕西煤业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潍坊英迪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20元,减半收取1510元,由原告潍坊英迪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范 尧
 
二0一九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武 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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