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煤业物资有限责任公司

西安标准电梯有限公司与陕西煤业物资有限责任公司、陕西陕煤铜川矿业有限公司矿山救护大队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陕0113民初10533号
原告:西安标准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市徐家湾红旗**路**号。
法定代表人:蔺元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伟,陕西轩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杜晓菲,陕西轩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煤业物资有限责,住所地:**安市高新区锦业**路**号**楼15楼。
法定代表人:郭旭东,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陕西陕煤铜川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省铜川市王益区玉华路**号玉华路34号。
法定代表人:刘平治,该队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标准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煤业物资有限责任公司、陕西陕煤铜川矿业有限公司矿山救护大队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标准电梯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3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陕西煤业物资有限责任公司、陕西陕煤铜川矿业有限公司矿山救护大队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标准电梯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标准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173元,减半后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王万民
审 判 员  张叡婕
代理审判员  卢 帆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一日
书 记 员  贺红娟
打印:扈艳红校对:骆凡2017年月日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