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鲁0304执1554号
申请执行人:淄博水环真空泵厂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
法定代表人:陈维茂,董事长。
被执行人:陕西煤业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郭旭东,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淄博水环真空泵厂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煤业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24日作出的(2015)博商初字第8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淄博水环真空泵厂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本院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的事项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至此,申请执行人淄博水环真空泵厂有限公司的申请执行事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2015)博商初字第84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高运成
代理审判员 王 飞
代理审判员 陈文文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 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