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煤业物资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陕西恒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煤业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陕0525民初392号

原告陕西恒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民辉,系该公司董事长。

住所地陕**省**安市经开区。

委托代理人朱彭涛,陕西汉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权仙萍,陕西汉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煤业物资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旭东,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恒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煤业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恒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合理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恒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0元,减半收取1500元,由原告陕西恒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龚 剑

二〇一八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任景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