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艺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山西省财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创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创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01民初1018号
申请人:山西省财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示范区太原学府园区晋阳街91号。
法定代表人:张建军,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创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鸿峰住宅小区11号楼。
法定代表人:杨郁,总经理。
被申请人:***创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解放南路87号6层。
法定代表人:王向平,总经理。
被申请人:太原顶好时尚商城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杏花岭区裕德东里10号(东大盛世华庭)1幢1层。
法定代表人:贺伟,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任情人:山西全晋饮食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坞城路12号。
法定代表人:王艳梅,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太原市艺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小店区南内环100号恒地大厦2205室。
法定代表人:尹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太原市智慧我家社区家庭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杏花岭区桃园北路190号二层。
法定代表人:蔡立武,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山西省财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太原市艺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创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创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太原顶好时尚商城有限公司、山西全晋饮食文化有限公司、太原市智慧我家社区家庭服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西省财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二0一九年十一月十四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创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创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存款89099815.5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冻结被申请人山西全晋饮食文化有限公司存款9223944.08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冻结被申请人太原顶好时尚商城有限公司存款28824498.39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冻结被申请人太原市艺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存款16454623.31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冻结被申请人太原市智慧我家社区家庭服务有限公司存款34596749.68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山西省财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创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创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存款89099815.5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冻结被申请人山西全晋饮食文化有限公司存款9223944.08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三、冻结被申请人太原顶好时尚商城有限公司存款28824498.39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四、冻结被申请人太原市艺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存款16454623.31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五、冻结被申请人太原市智慧我家社区家庭服务有限公司存款34596749.68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执行以上第一项保全财产价值不足,执行第二、三、四、五项)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以上被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赵文林
审判员   张军红
审判员   孙爱英
 
二O一九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王兆宇